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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与—金安区检察院殷杰
时间:2018-02-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深秋之季,我有幸参加六安市检察机关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刑事检察理论与实务培训班”,通过几天学习,开阔了眼界,提高了法律素养,也学到了许多司法实务方面的知识。

      在实务方面教授讲了刑法中的兜底条款、财产犯罪中认定的疑难问题、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刑法适用等,深入浅出,联系实际,对我们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有很大的帮助。教授讲的审判中心与公诉办案模式的转变,使我对公诉的工作有了一个全新的理解,对审判为中心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特别是洪浩博士讲授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新发展,陈岚教授讲的刑事证据实务问题,对我帮助很大,我受到很多启发。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核心与基础,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关键所在,是追求客观真实,实现审判目的,保护合法,惩戒违法的前提。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下发,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各项法律制度趋于完备。刑事证据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公平公正的重要保证,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因其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也因频频出现的冤假错案,而受到了司法实务部门、学术界乃至普通民众的广泛关注。2008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是推进我国司法民主进程的行动纲领,也是第二轮司法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在上述决定的指导下,中央各政法部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认真总结了适用刑事证据的经验,尤其是吸收一些错案的教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6月13日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并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在“两个规定”贯彻实施的基础上,按照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计划,对“两个规定”中的许多内容,立法者给予高度关注,其中多项涉及证据制度改革的内容已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达成共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力度和向前推进发展之势。通过这次在武汉大学关于刑事检察理论与实务的学习,就“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以及“证据审查判断实务”两个方面谈一谈自己的学习心得。

一、 刑事证据概念更加科学

      鉴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信息资料在诉讼中的运用,证据的表现形式及种类呈不断扩大之势,将电子数据证据单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把刑事证据的八种形式增至九种,另外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庭审笔录等诉讼进程中现成的各种资料,还有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等等在刑事诉讼中广泛适用,因此,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不宜封死,在《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中增加一个灵活的条款,即规定“其他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关于“鉴定结论”证据的称谓,鉴于在司法实务中,鉴定人怎么说就怎么定,重鉴定结论轻其他证据的适用,把鉴定结论神秘化、绝对化;还鉴于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受到科学技术发展和设备的制约,因此,鉴定结论的名称修订为“鉴定人的意见”。证据的概念和种类的新定义,使我国刑事证据的概念更加科学,种类更加齐全而又完备,这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一大发展。

二、 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框架初步形成

      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决定把证据规则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作为证据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两个规定”根据中央司法改革的决定,总结了我国刑事司法的经验,以及实务工作的客观需要,比较系统地初步建构了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可以将这一体系概括为两点:一是规定中明确规定,已经形成条文化的证据规则;二是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中所体现出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证据质证原则这四项规则,在“两个规定”中已经条文化,此四项规则不仅是我国刑事司法运用证据经验的科学总结和升华,更重要的是在立法上有突破和创新。证据裁判原则是对《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的突破,因为程序法定原则,不仅包含“严格遵守法律问题”,更重要的内容是要充分地认识到“证据问题也是程序问题”,以及证据的收集、保管、保全、移送、返还、出示、质证、认定等各个环节都是一个严格的行为规范和法定程序问题,这一原则的确立把诉讼证据的立法、守法、执法全部囊括其中,它是正当法律程序原理在证据法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和确定,如前所述更是我国民主与法治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司法程序的进步、文明、民主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其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不可低估;庭审交叉询问的质证规则,突出规定了证据的出示、辨认、质证等环节,并明确规定只有经过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当前在证据的运用中“重庭下,轻庭上”、“重庭外,轻庭内”的偏向,庭审程序异化,法庭审判走过场、形式主义的一些错误做法,把质证规则作为诉讼进行的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以确保证据的质量。另外,质证规则的确立,对证人出庭难、律师辩护难、书面审理盛行等种种诉讼痼疾的医治,将会起到更大的作用,以促进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三、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中所体现出的证据规则

      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中所体现出的证据规则包括关联性证据规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原始证据优先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直接言词原则,加之上述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证据质证原则共九大证据规则的出台,尚可称之为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初步形成。其原因在于这些证据规则有运用证据的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和程序法定原则;有审查判断证据的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有审查判断证据的运行规则—质证规则、关联性规则、原始证据优先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有限的直接和言词证据规则。从基本原则到证据排除再到证据审查判断的运行过程已经涵盖了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全过程,反映了办案的客观规律。目前,我国刑事证据规则虽然还不健全,“以程序法定原则的规定而言,其未能凸显‘正当法律程序’的意蕴。程序法定原则是刑事证据法中的中心原则,它需要靠具体的证据规则、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具体程序加以体现。”但我国已具备了刑事证据规则的初步框架或体系。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关于证据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尤其是证据规则的确立和规则体系框架的形成,都要经历一个从无到有,从初步确立到逐步完善的过程,我国正沿着这一发展轨迹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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