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做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包括自诉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二、刑事申诉案件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以下刑事申诉:
(二)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以下刑事申诉
三、刑事申诉案件受理条件
(一)属于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 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一尼姑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二)符合管辖规定的,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申诉材料齐备的。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前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诉书。应载明以下事项:1.申诉人基本情况;2.原刑事处理决定,刑事判决、 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日期及案号;3.具体申诉请求;4.申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5.申诉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诉人曾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应当予以说明。申诉人应当说明与原案相关诉讼及其他处理情况,例如相关民事判决、裁定,涉法 涉诉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情况等。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自然人的居民 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
(三)原案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经过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上述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后,保留复印件。
(四)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决定、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五)申请人申诉,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律师代理的,应一并提交代理手续。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对下列自诉案件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二)对下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三)其他不予受理情形